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监考与考务人员失职行为认定和处理办法

发布时间:2015-12-2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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审核:教务处

为强化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,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,规范各项教学管理行为,减少监考与考务工作中事故的发生,杜绝监考与考务人员失职行为,以全面促进良好的考风学风、营造公平的考试环境,教育本人警示他人,特制定本办法。

凡违反学院考试相关规定造成教学事故的,认定和处理依照《【19468888 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》执行;凡违反学院考试相关规定造成下表中失职行为的(见附表),认定和处理以经济处罚和通报批评为主,对应下表中IIIIII级失职行为分别处罚300200100元,并在全院范围内通报批评。严重者将取消其监考资格并追究其责任。


附件:2015-63 附件:监考与考务人员失职行为级别.doc

【19468888 教务处

20151214